《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校设类)评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022/12/05 11次浏览 分类:规章制度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校设类)评定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三全育人”理念,大力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双一流”建设,充分调动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奋发进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选树研究生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时注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中国籍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选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报、班(年)级民主评议、学院(部)审核推荐、学校评审等程序,同时执行校院(部)两级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奖学金项目设置和参评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设立五个不同奖项的奖学金,具体为:

(一)卓越研究生奖学金

奖励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综合表现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研究生。奖励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学术科技、专业比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

(二)学术之星奖学金

奖励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包括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级别学术竞赛中获奖、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者获授权发明专利等。

(三)升学创业先锋奖学金

奖励被国内高校录取的我校应届普通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方面有突出成就的研究生,应具有勇于创新、坚韧不拔的奋斗精神,创新创业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社会公益先锋奖学金

奖励在社会实践、公益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包括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级别表彰。

(五)体艺先锋奖学金

奖励体育、艺术才华突出或充分带动身边同学热爱体育、艺术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类体艺活动、赛事,并获自治区及以上级别表彰。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参评学年我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

第七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一)卓越研究生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5名,奖金12000元/(学年•人);硕士研究生15名,奖金10000元/(学年•人)。

(二)学术之星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5名,奖金8000元/(学年•人);硕士研究生12名,奖金6000元/(学年•人)。

(三)升学创业先锋奖学金

升学奖学金根据实际申报人数确定名额,创业先锋奖学金5名,奖金均为3000元/(学年•人)。

(四)社会公益先锋奖学金

根据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名额,最多不超5名,奖金3000元/(学年•人)。

(五)体艺先锋奖学金

5名,奖金3000元/(学年•人)。

以上五个奖项,每学院(部)均有1个硕士研究生名额。有博士研究生的学院(部)可推选1名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远大理想,忠于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宗教观、民族观;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生中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五)各奖项的申请者须为该领域优秀的学生,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六)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通过所在学院(部)审核,并获得学院(部)推荐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参评学年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异动情况(不包括出国学习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有补考、重修现象,必修课程低于70分情况;

(四)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恶意拖欠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超出标准学制年限。

第十条  各奖项的评选条件

(一)卓越研究生奖学金

1. 必须满足第八、九条的评选基本条件。

2. 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所修读的所有录入研究生教学系统的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研究生综合测评排名需在年级/专业前10%)

3. 外语能力:申请者外语水平必须达到英语六级或同等其他外语水平,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八级,其他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能力需达到该专业较高水平。

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或已取得一定的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授权国家级发明专利)。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及校、院(部)组织的学术、文体活动,并在校级、院(部)级活动或比赛中获得奖励。

6. 获评卓越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获评研究生学业一等奖学金荣誉称号,奖励金额按其中的最高金额发放,不重复发放。

(二)学术之星奖学金

1. 必须满足第八、九条的评选基本条件。

2. 学术科研创新成果突出,包括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著作、获授权发明专利、论文获奖、学科专业竞赛获奖等(发表论文以见刊为准,不计用稿通知;科研项目须有管理部门的批文;著作须已出版且有样本证明;专利须有专利证书;学科专业竞赛须为专业正规竞赛项目。)

3.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发明创造奖、设计奖等科研成果。

(三)升学创业先锋奖学金

1. 必须满足第八、九条的评选基本条件。

2. 升学奖学金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被国内、国(境)外高校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包括:

(1)被我校(含硕博连读)或“双一流”高校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

(2)被国内其他高校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

(3)被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3. 创业先锋奖学金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积极参加学校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参评当学年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励的团队核心成员(学生排名前3)。

(2)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较好成绩,创业项目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营良好半年以上时间。

(3)创新科技成果显著,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社会公益先锋奖学金

1. 必须满足第八、九条的评选基本条件。

2. 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校级乐群志愿者或在广西团区委、广西文明办志愿者注册系统中注册的志愿者。

3.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和使命感,以身作则、敢于担当,有学雷锋做公益的榜样作用,有良好的口碑和群众基础。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身心健康,上一学年度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30小时。

5. 具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长和能力。

6. 积极践行志愿精神,志愿服务业绩突出。

(五)体艺先锋奖学金

1. 必须满足第八、九条的评选基本条件。

2. 热心大学生体育运动及艺术活动,积极向上,品行端正,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3. 曾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级别的重大体艺竞赛、展演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充分带动其他同学热爱体育、艺术,并取得突出成效。 

第三章   助学金项目设置和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设立三类研究生助学金,具体为:

(一)出国(境)研学助学金

1.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含定向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2. 资助类型:参加学校或学院(部)组织的各类型海外学习交流、社会实践且不在对方院校获取学位的3个月以下短期项目。

3. 资助方式和标准

(1)学校统一组织的项目,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每年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出国(境)研学专项经费预算具体商议,划分名额至各学院(部),原则上全额资助必要支出。

(2)个人自主申请的项目,须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复查家庭经济情况并出具意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根据经费预算遴选项目进行资助。

原则上经学校、学院(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学生,就其学习交流期间所需往返旅费、保险费、落地学习费用等必要开支,一次性给予50%的经费资助。

经学校、学院(部)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就其学习交流期间所需往返旅费、保险费、落地学习费用等必要支出,给予全额资助。

(3)在校期间未有过出国(境)研学经历、建档立卡的研究生优先支持;每名研究生仅限享受一次出国(境)研学助学金的资助。

(二)少数民族研究生助学金

1. 资助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研究生(不含定向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2. 资助比例和标准: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5%,奖励标准根据当年经费划拨情况确定。

(三)临时困难补助

1. 设立目标和资助对象: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特殊、重大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2. 申请条件:学生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补助:

(1)学生本人或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付医疗费用等支出超出家庭可承受范围。

(2)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损失严重(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对财产损失程度予以证明)。

(3)其它突发性、特殊性原因。

3. 资助标准: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至多可申请并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导致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3000~8000元。

(2)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的给予学生家庭补助5000~10000元。

(3)学生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或重大疾病、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2000~6000元。

(4)其他突发性、特殊性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6000元。

4. 学生因参加违法或违规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因被盗、被骗等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评选的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校设类)奖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选采取学生自主申报,学院(部)推荐,全校公开评选,择优奖励的原则。

(二)申请学生每年只能根据自身的优势选择申评一项奖学金。

(三)申请者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评审资格并严肃处理。

(四)凡获评者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获评资格,停止待发资金,追回已发资金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向全校公布,启动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学生本人按照学校的通知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学院(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评审。

(三)学校根据各奖项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批并向全校师生公布。

(四)获批后相应奖学金均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上述校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项目进行统筹领导、划分名额、协调沟通和管理监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具体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执行。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各类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划分、申请组织、初步评选、审核推荐等工作。各学院(部)评审实施细则必须经过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经院(部)级公示无异议后再开展评选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凡获得研究生(校设类)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榜样宣传,获得奖励学生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公益宣传活动工作,充分发挥榜样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举行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获奖记录将计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以身作则,严禁从事各种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撤销所获奖项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等8个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师政学工〔2019〕43号)中《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奖助学金(校设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