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科学化评价和对学生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出台《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坚持学业为主,五育并举,着重测评学生的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育素质。
第三条 评价应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力求科学、全面、真实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凡具有广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与科研创新、体育艺术、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四个方面内容,分别按10%、70%、10%、10%的比例进行折算,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品德综合分×10%)+(专业学习综合分×60%+科研创新综合分×10%)+(体艺综合分×10%)+(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综合分×10%)。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以百分制计。
第六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年数
第一节 思想品德综合分
第七条 思想品德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心理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备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思想品德综合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扣分三部分组成。学生达到如下要求,给基础分6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 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
3.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学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道德品质修养
1.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个人美德和网络道德,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理修身,团结友爱,礼敬师长,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3. 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活动,做勤俭节约风尚的传播者、实践者、示范者。
(三)学习态度作风
1. 勤奋好学,积极进取,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2. 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和科研训练,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考试无舞弊行为。
3. 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有良好的自学习惯。
(四)组织纪律观念
1.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2. 按要求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3.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晚归,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留宿外人,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心理健康素质
1. 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 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能保持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
第九条 以下情况,在60分基线上加分:
(一)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参加院(部)党校、团校、青马工程等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加3分;参加校级青马工程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加6分;参加全区青马工程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加10分;参加全国青马工程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加15分。本项仅在参训当学年加分。
(二)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参加公益志愿服务等)受学院(部)通报表彰者,加3分;受学校(市)通报表彰者,加6分;受省(部)通报表彰者,加10分;受全国通报表彰者,加15分。
(三)在学年内被评为院级优秀或先进个人者加3分;被评为校级优秀或先进个人者加6分;被评为市厅级优秀或先进个人者加8分;被评为省部级优秀或先进个人者加10分;被评为全国优秀或先进个人者加15分。
(四)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班团活动和其他各类集体活动,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上述各项加分若有重复,以单项最高分项计;上述不同单项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40分。
第十条 以下情况,在60分基线上扣分:
(一)在学年内受院(部)通报批评者,酌情扣1-5分/次,累计最高扣10分;在学年内受警告处分者,扣25分;在学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0分;在学年内受记过处分者,扣40分;在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二)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参照(一)的处分等级扣分。
(三)中共党员或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履职不认真,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协助处理的,扣10分/次。
(四)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良信用记录者,扣20分。
(五)在宿舍存放大功率电器者,扣10分/次。大功率电器所有者不明确的,宿舍成员每人扣10分/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住宿者,扣40分。同宿舍对擅自在外租住、夜不归宿等情况知情不报的,宿舍成员每人扣10分/次。
(六)无故旷课或缺席学校、学院(部)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经辅导员认定扣2分/次,迟到或早退2次按缺勤1次计;不按要求参加升旗仪式,缺勤扣4分/次,迟到或早退2次按缺勤1次计。
上述各项可重复扣分,直到扣为负分,负分计入测评总分。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思想品德综合分=思想品德基础分+应加分-应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综合分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为:思想品德综合分×10%。
第二节 专业学习与科研创新综合分
第十三条 专业学习与科研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对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及其在科学研究中所表现出的专业素养。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学术科技活动成果。
第十四条 专业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学年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总评成绩。专业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计。中期水平考试成绩不纳入测评范围。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该门课程学习成绩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进行考评,以缓考成绩计算。
第十六条 专业学习成绩计算方法为:∑(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数=总平均分。此总平均分即为该生本学年的专业学习综合分。
第十七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课程成绩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计算。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能力
(一)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活动(参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或学术科技活动或知识竞赛获奖的,按表1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以最高分项计;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团队成员不足10人的,排名前2;团队成员超过10人的,排名成员总数的前30%),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1 学科(技能)竞赛、学术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厅级 | 校级 | 院级 | |||||
特/一(金奖) | 15 | 10 | 6 | 3 | 1.5 | |||||
二(银奖) | 12 | 8 | 4 | 2 | 1 | |||||
三(铜奖) | 9 | 5 | 3 | 1 | 0.5 |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5 | 3 | 1.5 | 0.5 | 0 | |||||
科研立项 | 8 | 6 | 4 | 2 | 1 | |||||
科研结项 | 4 | 3 | 2 | 1 | 0 |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按表2加分。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依据。不同论文可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指导教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表2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集刊、SSCI一区、二区、三区期刊或SCI一区、 二区期刊 | 中文核心期刊、SSCI四区期刊或SCI三区、四区期刊 | 一般期刊 | 合法内部学术刊物、学术会议论文集 |
独 著 | 20 | 15 | 8 | 4 |
合著(第一作者) | 15 | 12 | 6 | 2 |
合著(其他作者) | 12 | 8 | 3 | 1 |
(三)公开出版、主编、参编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具有ISBN书号),按表3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3 出版著作加分标准
作者类别 | 学术著作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
字数不限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
独著 | 20 | 12 | 7 | 4 | 3 |
合著 | 12 | 10 | 5 | 3 | 2 |
主编 | 12 | 10 | 5 | 3 | 2 |
参编 | 8 | 6 | 3 | 2 | 1 |
(四)主持或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并获得立项,按表4加分。加分应有立项证明作为依据。团队成员不足10人的,排名前2的为主要参与者;团队成员超过10人的,排名成员总数前30%的为主要参与者。国家级或A类(含)以上科研项目,主要参与者次序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5名。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分类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表4 科研项目加分标准
项目类别
作者类别 | 国家级或A类(含)以上科研项目 | 省部级或B类科研项目 | 地厅级或C类科研项目 | 校级或D类(含)以下科研项目 |
主持 | 20 | 15 | 8 | 4 |
主要参与 | 15 | 10 | 6 | 2 |
次要参与 | 12 | 8 | 4 | 1 |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加30分/项;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加10分/项;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加5分/项;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加2分/项。加分以获得授权、登记作为依据。非第一作者减半计分(指导教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经学院(部)认定的高水平国家发明专利,记满分者范围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5名。
(六)参与教师科研团队,根据科研成果和表现情况加1-2分/个。应有教师出具的证明作为评分依据。
(七)科研创新能力综合分累计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九条 专业学习与科研创新综合分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为:专业学习综合分×60%+科研创新综合分×10%。
第三节 体艺综合分
第二十条 非体育专业的大一、大二学生当学年两次体育考核成绩平均分乘以75%即为该生的体育基础分;大三、大四学生当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有效成绩乘以75%即为该生的体育基础分。体育专业学生在当学年体育专业技术成绩的总平均分为体育基础分。
第二十一条 体质健康测试原始成绩为60分(含)以上者,有效成绩计60分;体质健康测试原始成绩为60分以下者,有效成绩计55分;符合体质健康测试免测情形未参加测试者,有效成绩计50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在体艺基础分上加分:
(一)非体育专业学生积极参加校院级体育活动的,加0.5分/次,参加市级(含)以上各类体育活动的,加1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体育专业学生积极协助组织学校或学院体育活动的,加0.5分/次,协助组织省级(含)以上各类体育活动的,加1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二)获院级体育竞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最高加4分,四至六名者最高加2分。获校(市)级体育竞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最高加6分,四至六名者最高加4分。获省级体育竞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最高加8分,四至六名者最高加6分;获国家级体育竞赛前三名者最高加15分,获四至六名者最高加10分。
(三)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校记录者加10分,破自治区高校记录者加15分,破全国高校记录者加25分。
(四)非艺术专业学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文艺展演或比赛的,加0.5分/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文艺展演或比赛的,加1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艺术专业学生积极协助组织学校或学院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的,加0.5分/次,协助组织省级(含)以上专业展演的,加1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五)参加各类文艺展演或比赛获校级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4分;获市厅级奖励者(含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最高加6分;获省部级奖励者(含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最高加8分;获国家级奖励者(含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最高加12分。师生共同参赛获奖的,学生减半计分。
以上各项中加分若有重复,以最高分项计。不同单项可累计加分。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在体艺基础分上扣分:
(一)无故旷缺校、院组织的文体活动扣1分/次,迟到或早退2次按缺勤1次计。
(二)从不参与集体文体活动,扣3分。
第二十四条 体艺综合分计算方法为:体艺综合分=体育基础分+应加分-应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00分。
第二十五条 体艺综合分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为:体艺综合分×10%。
第四节 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具备的劳动观念、劳动习惯以及运用所掌握的劳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技能及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劳动实践能力
(一)积极参加学院(部)组织的公益志愿服务,或教室、食堂、校园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管理服务等义务劳动者,加0.5分/次;参加学校或各级政府组织的公益志愿(劳动)服务者,加1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二)寒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获校级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6分,参与成员加3分;获校级二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5分,参与成员加2.5分;获校级三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4分,参与成员加2分。寒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获省级(含)以上立项表彰的,项目负责人最高加10分,参与成员最高加5分。本项以最高分项计,若参加当年寒暑期社会实践均获表彰的,可累计加分。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加1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挂职、“三下乡”、“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者,加3分;参加省级挂职、“三下乡”实践活动者,加7分;参加国家级挂职、“三下乡”实践活动者,加10分。
(五)注重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学年内的寝室月检中,被评为“优秀寝室”(80-89分)的,寝室成员加0.25分/次;被评为“最佳寝室”(≥90分)的,寝室成员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在学校“新生杯”寝室设计大赛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寝室成员对应加3、2、1分。在星级文明寝室评比中,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寝室成员对应加3、2、1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
(一)通过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考试的,依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难易程度,按表5加分;报考教师资证考试并通过笔试的加1分/门,笔试面试均通过的加5分。该项仅在考试通过或获得相关证书的当学年加分。
表5 职业技能类证书加分标准
等级 | I(初)级 | II(中)/合格 | III(高)级/优秀 |
计分 | 1 | 3 | 5 |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考试者加4分,通过CET6考试,或雅思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加8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考试者加2分,通过CET6考试或专业四级考试者加4分,通过专业八级考试,或雅思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加8分。其他外语专业学生通过相关专业外语等级考试者加4-8分。体育、艺术专业学生通过CET3、CET4、CET6考试者分别加4、8、10分,雅思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加10分。若同时通过雅思、托福考试者,以最高分项计;同时通过CET4、CET6者,以最高分项计;同时通过专业四级、专业八级考试者,以最高分项计;以上三项不同类型考试同时通过的,可累计加分。本项仅在通过当学年加分。
(三)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者加2分,通过二级甲等考试者加4分,通过一级乙等考试或获得普通话测评员资格者加6分。若同时通过两项(含)以上者,以最高分项计,本项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均可加分。
(四)非书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院级书法比赛(包括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获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1分;获校级书法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3分;获省市级或国家级书法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5分。书法学专业学生获校级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1分;获省市级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4分;获国家级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6分。本项仅在获奖当学年加分,以最高分项计,不得累加。
第二十九条 宣传能力
(一)参与各类文学创作与宣传报道活动,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具有ISSN或CN刊号,或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或新媒体应为学校、学院或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官方新媒体)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作品(含视频),按表6加分。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以最高分项计;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表6 发表文学艺术创作、宣传报道等评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媒体 | 地市级发行的报刊或媒体,学校主办的报刊或媒体 |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报刊或媒体 | 学院主办的合法内部刊物或媒体 |
计分 | 5-8 | 3-5 | 2-3 | 1-2 | 1 |
(二)积极参加各类演讲、辩论、征文比赛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参加演讲、辩论、征文比赛获院级三等奖(含)以上等次者,最高加3分;获校级奖励者,最高加4分;获市厅级奖励者(含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最高加6分;获省部级奖励者(含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最高加8分;获国家级奖励者(含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最高加10分。本项以最高分项计,不得累加。
第三十条 组织管理能力
挂任区级学生组织干部,视其当学年履职态度、绩效表现等赋分,最高可加15分;校院级主席团成员,视其当学年履职态度、绩效表现等赋分,最高可加12分;担任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视其当学年履职态度、绩效表现等赋分,最高可加10分;担任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视其当学年履职态度、绩效表现等赋分,最高可加8分;担任班团干(含宿舍长/楼栋长、校国旗护卫队队员、学生教学信息员)、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院级学生社团负责人,视其当学年履职态度、绩效表现等赋分,最高可加6分;担任校院级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干事或助理,视其当学年履职态度、绩效表现等赋分,最高可加3分。该项由所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或班级测评小组评议赋分,对履职不认真、不负责者可不予加分。有两项学生干部任职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2分。挂任区级学生组织干部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 创业能力
(一)参加学校创新创业大讲堂,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二)积极申报校级创业孵化项目者加1分;获得立项资助者,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加6分,参与成员加3分;申报省级(含)以上创业孵化项目并获得立项资助者,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加10分,参与成员加5分。
(三)在校期间自主成功创业并注册相关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类加10分,个体工商户加6分。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给予扣分:
(一)无故旷缺劳动教育课的,经辅导员认定扣2分/次,迟到或早退2次按缺勤1次计。
(二)当学年寝室月检中,被评为不合格寝室(≤60分)的,寝室成员扣0.5分/次。
第三十三条 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不设基础分,累计不得超过100分。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综合分计算方法为: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综合分=应加分-应扣分。
第三十四条 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综合分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为: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综合分×10%。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一学年为期,于每学年7月至9月进行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者,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为主要实施者。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组建以班干、团干等为骨干力量的测评记录小组,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加强测评过程记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奖惩情况将记入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测评时应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团干以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认真核实学生个人测评材料。核实无误后,将测评结果在班级中公示3日。
第三十九条 对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测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测评小组需在收到书面申诉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应在答复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体现了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将作为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各项奖学金和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有以下情况,学年综合测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校园安全稳定的活动。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或不当言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综合测评过程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凡综合测评有不合格记录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奖资格及研究生推免资格;凡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奖资格;凡学年内思想品德综合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当学年参评各类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各类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级别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部)可在办法框架内,结合办学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测评标准和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暂行条例〉的通知》(师政学工〔2004〕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