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线上教学秩序,规范线上教学活动,保证线上教学效果,全面提升线上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及教学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小规模专有在线课程(SPOC)、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纯线上教学、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课程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智慧树、东西部课程联盟、超星、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优课联盟等上级管理部门推荐认可平台。
第三条 在线开放课程分为引入课程和自建课程。课程根据开课单位分别由学校和相应学院(部)进行管理。 (一)引入课程是指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中国大学MOOC、智慧树等上级管理部门推荐认可的在线教学平台上的优质课程。供全校学生修读的引入课程,开课单位为学校;供单个学院(部)学生修读的引入课程,开课单位为学院(部)。
(二)自建课程是指获得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或学院立项,教师团队或个人自主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开课单位为学院(部)。
第四条 学校将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做到线上与线下课程同管理、同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筹规划全校线上教学活动,开展线上、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对各开课单位所开课程进行审核、备案、排课、教学质量监督以及考试组织管理等工作,确保线上教学质量。
第六条 开课单位对线上教学课堂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教师和学生有序开展线上教学,及时掌握线上教学过程中师生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多措并举保障线上教学运行;加强线上教学管理,推进线上及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建设。
第七条 任课教师对教学课堂管理负直接责任,规范课堂秩序,丰富教学手段,更新教学内容,增强教学实效,及时将优秀的线上教学课程转化为线上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成果。
第三章 课程和教师管理
第八条 开课单位应对线上开放课程的内容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适用性要求。不得选用内容陈旧、服务质量差的在线开放课程。对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配备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课程教学管理与服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加强学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各开课单位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线上教学技能培训,使教师掌握方法、提升技能。开课单位组织、指导任课教师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平台功能,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特点制定适合本课程的线上教学方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课前充分准备,将学习资料发布到教学平台,及时通知学生预习;制定应急备用教学方案并在开课前告知学生,以确保在教学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能顺畅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生进行各级各类线上学习技能培训,使学生熟练掌握在线学习的方式方法,并制订相应的学习计划,做好线上学习准备。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任课教师在线上教学各环节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传播优秀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充分渗透“滴灌式”教育理念,挖掘“三全育人”功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发挥好课程的价值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认真撰写课程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等教学材料,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性质和教学特点,合理分配学时,有效利用线上优质资源,并结合线上线下实际开展教学活动,积极探索线上教学新方法、新手段;强化线上教学全过程管理,课前、课中、课后三者并重,注重提升线上课堂的教学质量与效果;加强线上授课各环节教学设计,通过互动讨论、在线测验、问卷调查等形式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课后及时填写教学反馈,总结线上教学经验;根据学生的意见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式,持续提升线上教学质量。线上教学过程应具有可追溯的学生在线学习记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制定与线上教学模式相适应、面向在线学习全过程的课程考核模式,合理设置在线学习时长、课堂互动表现、练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多元考核评价体系与指标权重,在开课第一周公布在线学习纪律和课程考核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在线学习热情,综合考察学生在线学习成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利用课程平台功能开展课程互动,教学活动过程要可追溯。课程实施混合式教学,线下学时安排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50%,线上教学学时安排原则上不少于20%。
第十六条 学校对造成教学事故的线上课程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修读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课程表及任课教师的要求,认真完成在线学习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的管理,课前主动预习课程学习资料,课中认真听讲、积极参与在线互动交流,课后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本着对自身学业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深度阅读,独立思考,积极交流。
第十九条 学生严禁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课程成绩及补考机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参与组织“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并构成违法的人员,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检查及督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开课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线上教学活动各个环节进行检查与评估,推动教育理念更新,促进课程资源建设,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保障线上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自觉接受检查评估,协助配合检查评估人员进入教学平台或教学群开展线上听课;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开展即时性评价和自我评价,不断提高线上教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规范学生学习过程和考试监管,要将学生学习过程和参与情况纳入成绩考核中。学校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在考试中通过人脸识别、双机位等技术手段强化考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生教学信息员等学生骨干群体参与信息搜集和质量反馈的积极作用,加强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促进线上学习效果提升。
第七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广大师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教师承担网络安全防护责任,学生依法依规自律参与,共同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强化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对因开展线上教学而建立的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在线群组,任课教师负有管理责任,要严格实行身份验证和实名入群制度,严格核实所有成员身份,杜绝陌生人随意入群现象。如遇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任课教师应立即固化证据,清理相关人员出群,并及时报告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上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线上教学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学生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尊重教师,举止文明,上课期间不参加与课程无关的活动,不讨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发布与课程无关的信息。充分尊重教师的知识成果,未经教师许可,禁止在课堂上录课,更不得将视频、课件、资料等分享给他人或提供给其他网络平台谋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所有开展线上教学、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线上教学的有关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