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师政学工〔2005〕2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各类学生、学员的申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校内申诉事宜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章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校办、学工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处、保卫处、研究生会、学生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两年一届,成员可连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范围: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听证;
(三) 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就原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布;
(四) 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申诉处理决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至逾期未能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一)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长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姓名、年龄、所在院(系)、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 原处分单位;
(三)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 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 证据。
第十二条 三人以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不超过三位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没有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由委员会指定委员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小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六条 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以及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吸收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小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处理结论应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小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小组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 原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原处分单位以学校名义发布;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小组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及对变更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得出的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一经撤回,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提出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小组对涉及较重大权益的处分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进行听证,或对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而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请求,在实施前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小组成员担当。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申诉处理小组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组织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