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015/04/14 9次浏览 分类: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而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要进行委托采购。

第三条  凡学校进行委托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科研收入、捐赠资金等学校各类经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学校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校工会、监察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雁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 审议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和办法;

() 审核批准复杂或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决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

() 审核、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预算控制价;

() 裁决采购过程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仲裁小组,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及申购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参与采购各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做出裁决。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遵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

() 建立和完善专家信息库、潜在投标人信息库,及时了解掌握学校采购项目有关市场信息;

() 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

() 编制委托采购的项目明细表;编制或审核采购文件;

() 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协助申购单位完善采购方案;负责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项采购计划;

() 组织有关部门审定采购文件及确认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告知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 通过校园网和学校公示栏等渠道及时发布采购信息;

() 会同监察处抽取业主评委;按规定组织并派出学校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开标、评标会;

() 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对委托采购活动进行答疑(工程项目答疑内容应经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及申购单位确认),协助监察处办理投诉事宜;

() 整理签订合同所需资料递交申购单位;协助办理采购合同的签定和参与大型或复杂货物项目验收;

(十一) 负责收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申购单位的职责

() 负责对已落实经费的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

() 申报货物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

() 申报工程采购计划,需提供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文施工设计图(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工期要求、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需提供报告及说明;

() 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

() 提供潜在投标人信息;

() 负责及时拟定和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时间组织验收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

第十一条  财务处的职责

() 对采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

() 按程序、合同规定退还履约金和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的职责

() 对集中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

() 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核;

() 对建设工程预算及招标预算控制价进行审核;

() 参与采购项目的答疑。

第十三条  监察处的职责

() 对执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监察;

() 监督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工作;

() 参与审核采购文件;

() 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及开标、评标的过程;

() 负责采购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的职责

校工会对采购管理部门有关工作、监督部门的行为、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及工作效率进行监督。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及校属各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范围具体如下:

() 单价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批量购置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货物;

1. 通用类货物、服务

2. 专用类货物、服务

(以上货物、服务具体内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 各学院各单位负责管理的经营性门面的出租。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须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集中采购,确定三个以上施工单位为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单位。

第十八条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 公开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邀请招标;

() 询价采购;

() 单一来源采购;

() 协议供货或定点供货。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 工程项目性质特殊、专业性较强、组织公开招标工作有困难;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

() 采购报价高于招标价格控制上限或报价超过了采购单位申报的预算价;

() 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意外情况;

() 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

废标后,资产管理处将废标情况通知参与此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并对废标的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内本科学生、函授学生、成教学生的教材由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直接送学校大学书店统一采购;图书采购除图书馆大宗图书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外,其余由各申购单位直接送学校大学书店采购。

第二十七条

() 经营性门面出租原则上由管理单位组织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向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 申购单位因参加图书、教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订货会,或其他金额小、零星小批量或单件物品需要现场订购的教学设备,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可自行采购。

第四章  货物、服务类委托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货物、服务类委托采购程序如下:

() 申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应当按申报要求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资产管理处;

() 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 上报采购计划到自治区财政厅,待批复通过后打印审批计划表盖章后交采购代理机构;

() 完善和审定采购文件;

() 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等手续;

() 在监察处监督下从学校评委库随机抽取业主评委;

() 申购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提交一份给资产管理处备案);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报告;

() 采购档案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大型或复杂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组织,资产管理处、申购单位、使用单位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参数、服务承诺等要求进行;申购单位和供应商在验收中出现意见分歧的,重新聘请专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服务,申购单位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定点于学校大学书店采购的教材、图书凭学校大学书店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工程委托招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程序如下:

() 申购单位报送委托招标项目所需的完整资料,包括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文施工设计图(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工程项目申报表、工期要求、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等;

() 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 将施工图纸交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并要求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工作进度计划;资产管理处按审核通过的工作计划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计划进度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事宜,并做好工作进度跟踪记录;

() 上报采购计划到自治区财政厅;待批复通过后打印审批计划表盖章后交招标代理机构;

() 申购单位、审计处、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并签字确认,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同时及时跟踪和随时向申购单位、审计处、监察处通报自治区、市监管单位(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处、桂林市招标站)修改招标文件的意见

()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及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对学校已审核的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和设计施工图等由资产管理处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或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单位评审;

() 将工程采购计划表、工程预算书及招标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备案;

() 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等手续;并将学校审定的项目预算控制价于开标前10日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审,在相关的网站发布公告

() 派出业主评委和代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

() 收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 申购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二) 档案材料归档。

第六章   质疑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或用户在采购活动中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可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提出,如果对资产管理处的答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解答有异议,可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三十三条  在没有质疑的情况下,有关单位不按时签合同、验收等,经责任认定后,追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工作纪律》和本管理办法,违者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 对投标人在投标中有意串通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停止其参加我校投标活动12年;

() 中标后未能履约,不予退还保证金;有意扰乱投标活动的,除不予退还保证金外,停止其参加我校投标活动12年;

() 对不履行服务承诺的中标人,取消其参加我校投标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 验收不合格的,作退货和不予退还保证金处理;

() 工程施工中不符合要求或竣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 申购单位申报教材采购计划不及时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追究申购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 学校大学书店对教材订购未按时兑现承诺或供货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大学书店相应的经济处罚;

() 申购单位因计划不准确而多订教材,学校大学书店可协助申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货造成的损失由申购单位承担。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及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又符合学校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暂行办法》(师政校产〔20032号)、《广西师范大学货物与服务委托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师政校产〔20061号)、《广西师范大学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师政校产〔20072号)、《广西师范大学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师政校产〔20091号)等四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