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规定的最常用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工程项目;
(4)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项目;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 因用户紧急需要无法采用招标方式满足;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1)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2) 其他不适用招标、竟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现在最新的标准)
1.货物类。
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累计(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
2.工程类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预算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
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年度)在10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