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2015/04/13 17次浏览 分类: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师党办[2013]10号)

1. 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主动维护学校声誉。

2.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知法、守法、用法。

3. 维护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具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4. 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发扬团体协作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5.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上学期间不参与经商活动。

6. 发扬勤俭节约的艰苦奋斗精神,不向家长、学校提超越客观条件的生活要求,积极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和环境的能力,建立文明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有较强的道德评价能力和自律精神。

7. 爱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作出贡献。

8. 发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奉献”的精神,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平竞争、讲求效益、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

9. 重视个人品德修养,衣着整洁,讲究卫生,说话文明,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乐于帮助他人,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10. 学习刻苦,充分发挥个人在学习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从事各项工作当具有精益求精和一丝不苟的职业品质,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11.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强健体魄和健康人格。

12.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和校园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公共场所吸烟。

13.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14. 爱护公共财产,以主人翁精神保护公共设施;厉行节约,珍惜教学、科研设备。

15. 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与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交往务必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