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5/04/10 33次浏览 分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并保证外国留学生有良好的学习条件,促进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1、 外国留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 外国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吸烟、吃零食和打手机。
3、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因病请假,需有医生证明,留学生请事假,由学生本人提出请假报告,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4、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 可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天。
5、 凡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缺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非语言专业留学生每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40节(含40节)者,应予退学。其中一门课一学期缺课总学时达30节者取消考试资格。
6、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
7、 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凡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8、 凡卖淫、嫖娼、吸毒者,一律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