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管理办法

2015/04/10 8次浏览 分类: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账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核算范围为学校二级核算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包括预算内的各部门经费(如业务费、接待费、各种专项经费等)和预算外资金(如:学院留存基金、科研经费、各类培训费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预算指标,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会计科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督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第五条     
认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在报账单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会计资料的基础上,完整、及时反映各学院、部门的财务状况。

 

第六条     
定期做好财务分析并向二级核算单位提供对账单等财务信息。

第七条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工资、奖福利、医保费、公积金等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报账单位职责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各分管领导可以分管不同的经费项目,但各位分管领导对自己负责的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单位要将领导所分管的经费审批项目及签名笔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处会计科存档。领导岗位变动的,单位要及时向财务处更新审批笔书资料。


第十条   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充分考虑本单位对各项资金的需求,合理、精细化的编制单位预算,了解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在核定的预算项目范围内开支。有特殊原因的,可以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或追加申请书,经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二级核算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核算工作以及与校财务处会计科联系财务事项。

第四章 经费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除5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以及确实无法通过银行结算的支出可以凭审核后相关发票据实报销现金,其他一律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公务卡相关使用规定参照师政财经【20140001号)。发放给本校教师及学生的劳务费,要通过银行将钱款发放到教师工资卡及学生交学费的银行卡上。



第十五条 暂付款应该及时冲销,坚持一事一借,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禁“一借多用,多借多用,长期挂账”。借款人必须是本校正式在册的教职工,以便催还借款。学生及临聘人员不得办理借款。暂付款原则上应该在3个月以内冲账,逾期不冲账者将书面通知借款人,无特殊情况的将在工资薪金中逐月扣回,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第十六条 报销票据要求

(1)外单位给我校开具的必须是正规合法的发票,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付款单位名称为“广西师范大学”,不能简写代替。截止到报账日期止,两年以内的发票为有效发票,过期发票一律不能报销。发票上必须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2)发票内容要按实际经济事项开具,并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开票内容为:“文具”“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要提供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3)发票票面不得涂改,填开完整,如有差错,必须重新开具。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按师政财经【20147号文件执行。

(1)提供完整行程的票据。按往返行程提供相应票据(路费、住宿费等)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对于无法提供完整行程票据的,不能核算完整的差旅补助。

(2)会议差旅。受邀参加会议的,要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务费要和会议通知的金额一致。会议差旅只发放路途的补助,会议期间无补助。

(3)住宿费、机票要求用公务卡结算。会务费可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住宿费刷公务卡的,要提供预授权完成POS小票。


(4)调研旅费。有些院系,由于专业特性,需要带学生调研,包车往返,住宿民居或野外,报销时除了包车费等发票外,还需要提供详细的调研说明,写清楚调研的事由、地点、参与人员、期间、方式等,由所在院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提交财务处。

(5)出国差旅。出国出差要提供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公文或对方邀请函,经有关部门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参加出国差旅。报销时,有国外票据的,要到国教处开具汇率证明,作为换算依据。国内路程的差旅补助按规定计算,国外部分的补助按国教处开具的国外差旅补助单计算,并经有关经费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


(6)市内交通费。差旅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差旅补助包干制,不再另外报销外地市内交通费。乘坐机场大巴或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到机场的票据可以报销,不含在市内交通补助内。

 

(7)在网上订机票,可凭电子行程单、打印的网上支付记录以及登机牌报销旅费。由旅行社开具的机票必须附登机牌报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入账。相关规定参见师政资产【20133号文件。

(1)单价3000元以上或者批量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要通过资产处招标采购。如果有特殊情况没有通过资产处统一招标采购的,需要提供资产处开具的同意自行采购的证明,资产处领导签字,加盖资产处公章。采购完成后,要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报销时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正式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


(2)委托建筑、工程公司进行零星维修工程,需要提供广西师范大学合同审签流程单。


(3)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单价没有达到1000元,但是批量购入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也应该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第十九条 科研费报销。科研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理科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是科技处,文科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是社科处。

(1)科研经费报销按经费预算项目开支,项目负责人对报销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负责。科研经费不能开支个人消费支出,严禁挪用、截留、挤占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流程:签订合同-付款给我校-到网上查询是否到账-到账通知科研处-科研处到财务处开设科研经费项目编码-科研处下达经费本。


(3)转付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者高校的科研协作费,需要提供协作项目合同,凭对方单位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可以作为报账依据。

 

(4)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先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加盖公章,再到财务处办理结题经费审计。财务处严格核对经费开支项目,对于虚假开支结题信息,不予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劳酬发放。发放给校外专家的劳酬,报销时要提供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码;发放给学生的劳酬,需要提供学生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卡号。发放劳务费,均通过财务处计税系统累计计税基数,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在职教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当月所得收入累计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收入以外,当月累计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外专家及学生,当月累计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报销人员要将发放费用签领单的电子文档发送至财务处邮箱,方便银行将款项打入老师、学生的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发票开具。外单位转入我校的横向科研费、培训费、场地使用费等款项,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到财务处开具相关发票。原则上,款项到账以后才能开具发票,有些有合同、协议的经费,可以先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教职工对款项到账负有催缴责任。


(1)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要提供来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内容可以是:咨询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测试服务费、会务费。横向科研项目、会议等经济活动适用这类发票。

(2)桂林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以开具的内容有:培训费、场地使用费、租赁费。院系开办各类社会培训项目、收取场地使用费等可以开具此类票据。

(3)中央、省部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高校财政资金转来我校的课题经费,可以开具资金往来票据,注明“某某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参见师政办【201420号。

(1)公务接待报销需要提供:公函(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资料)、公务接待清单、发票、菜单。公务接待各项开支要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

(2)公务接待严格预算控制,各类经费均在预算项目内开支接待费,无预算项目的经费不能开支接待费。

第二十三条 查询。学校各类经费到账后,均录入财务系统软件,有经费查询需求的教职工、二级部门可以登录财务处“到账查询”平台,查询经费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凭合同、协议等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具体入账手续。需要查询明细账的部门,可以凭财务处授权的查询工号,登录账务处“项目经费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打印,方便及时核对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