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2015/02/14 148次浏览 分类:学习交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落到实处;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在全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试行意见》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就是通过多种形式和一定的程序将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都应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校务公开是学校行为,要通过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校务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校务公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有利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行和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六条 校务公开要依法办事,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有利于保证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育人环境。
  第七条 校务公开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诚信,简便易行,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有利于教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八条 校务公开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校务公开的工作制度,规范校务公开的程序,确保校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1.基本校情,包括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2.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3.学校的财务管理,包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各项经费特别是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4.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工程竣工后验收结果和决算等,以及大型设备、大量物品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
  5.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和改革方案。
  6.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主要包括:
  (1)年度考核的要求、办法和结果。
  (2)工资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
  (3)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实施情况。
  (4)评选校内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条件、程序和结果。
  (5)职务、职称评聘的名额、条件、操作程序和评聘结果,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6)公派留学生、出国进修、访问人员的选派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
  (7)校内外各类人员调动情况等。
  7.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如教职工购(建)房方案和房地产管理情况,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实行公开;医疗费、职工福利费的数额和使用情况,向教代会报告;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由相关部门向当事人反馈;学校内部向教职工和家庭必要收费的根据、标准和收缴结果等。
  8.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述职报告和教代会民主评议情况,年度、法人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接收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招生事务公开。学校的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主要是:
  (1)各类奖、贷、助学金的额度、审请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2)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特长生和保送生的录取及实行情况。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及实行情况。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校长报告学校工作和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报告教职工关心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议形式。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情况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向校内各单位、团体和师生员工公开校务,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种公文形式。学校以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四条 视听传播媒体。充分利用校报、校园网、校闭路电视台、广播台、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
  第十五条 其他形式。通过设立校务公开公告栏、意见箱、校长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实行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纪检委(监察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公开校务。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按本细则规定,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行政主管领导把关同意。
  2.审查。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其办事机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3.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4.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可责成有关部门或由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督促整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时间
 
  第十七条 改革发展规划、计划、决策、方案等在实施前公开;结果等总结性内容在事后公开;过程等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必须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校党委常委会每年研究校务公开工作至少一次,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进一步推动校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九条 校务公开既要维护干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利。
  第二十条 校务公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校务公开与教代会制度的关系: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基本载体,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弥补了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的不足。
  2.校务公开与党内监督及其他监督的关系:校务公开是对学校已实行的财税、行政、法律和党内监督在制度上的完善、形式上的拓展,群众监督是各项监督的基础。
  3.工会和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涉及在教代会上公开的,可由工会负责组织,由行政部门公开;涉及学校廉政建设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公开;其他方面需公开的内容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公开。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校务公开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党委、行政、校办、纪检委(监察处)、宣传部、工会、离退休干部处、学工处(校团委)等方面参加。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统一协调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提交五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校党委行文转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